60岁以上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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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女64岁,洛阳某单位的退休职工,退休时间是55周岁。退休后王某在家闲着没事,就应聘到一家餐厅做保洁。2012年10月份一天,王某去某超市购物回家途中,被张某驾车撞伤,被送往洛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36天。一年后做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因赔偿问题无法与张某、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其中误工费;8000元。开庭时:各方焦点针对王某系退休人员还能否再主张误工费发表观点?
肇事车主、保险公司的主张的观点是:王某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用国家养老待遇。不能再主张误工费。
律师观点:
我作为受害人王某的代理律师发表的观点是:第一、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不能继续参加劳动。第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0条给误工费下的定义是: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的。并没有对受害人的年龄做出界定。本案中王某虽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但退休后王某一直在某餐厅工作,收入状况稳定本次交通事故王某因住院、及评残造成6个月的误工损失,并且该餐厅出具有扣发工资证明,足以可以证明王某因此起交通事故给起造成了经济损失。第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2条的规定: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根据该意见的精神理念。王某主张误工费合情、合理、合法理应得到合议庭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4万元。
法院观点:
下面是摘抄判决书的内容:误工费的赔偿 是以实际劳动能力丧失为要件,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标准,其并不以年龄为限制。王某在遭遇车祸时虽然年龄已满64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本人从退休后的第二年又重新参加工作至事故发生时止。在某餐厅工作期间,王某每月的收入是1800元,因受伤期间导致原告王某暂时无法从事原餐厅工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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