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后禁止越级上访 你怎么看法?
近日,国家信访局宣布5月1日将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的办法》这一新规定,该《办法》规定以下6种上访情况不予受理:
?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我国也有相关的《宪法》规定
中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可以看做是信访的宪法依据。
目前我国信访现状:
1)上访的诉求类型
? 农村土地征用
? 城镇房屋拆迁
? 建设领域问题
? 国有企业改制
? 环境保护问题
? 医患纠纷
? 涉法涉诉问题
? 复原退伍士兵问题
? 军转干部
? 劳动保障问题
? 其他民事纠纷
2)我国群众上访特点
? 信访诉求和对象呈现多样性
? 信访行为表现过激
? 信访时间具有择机性
? 信访行为出现维“上”性
? 诉求渠道维“访”不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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